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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保健食品命名规范」保健食品产品名称有什么要求?

时间:2020-10-20 13:37:19来源:指南针检测作者:检测认证咨询打印字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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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健食品命名规范

一、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:

1 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规章规范的规定。
2 、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,简明、易懂,符合中文语言习惯。
3 、不得误导、欺骗消费者。
 

二、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:

 
1 、虚假、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。
2 、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。
3 、人名、地名、汉语拼音。
4 、字母及数字,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。
5 、除“ ”之外的符号。
6 、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。
7 、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。
8 、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,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。
9 、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。
 

三、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,一般由品牌名、通用名、属性名组成,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。

 

四、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标。

品牌名使用注册商标的,在品牌名后加“牌”或在品牌名后右上角加“”;使用非注册商标的,在品牌名后加“牌”。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品牌名。

 

五、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、准确、科学、规范,字数应当合理,并符合下列要求:

1 、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,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。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、形相似的名称。
2 、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。
3 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,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,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。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,不得使用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。
4 、以产品所用原料命名的,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,但不得以配方中的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简写命名。
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一般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。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“多种维生素”或“多种矿物质”命名,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。
 

六、保健食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形态。

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的,按照食品属性命名;以形态表述属性名的,按照“片”、“胶囊”、“口服液”等命名。

 

七、同一申请人申报的不同产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属性名,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除外。

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,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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